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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龙钢集团涉嫌瞒报6起事故 渭南安监局称...
发表于:2011/9/1 [ 阅 582 次 ]
近几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早在2004年,国家安监局就表示,有些地方的工作人员、企业的管理人员,发生事故以后采取隐瞒的方式,目的还是为了逃避法律和党纪政纪的追究。这几年所有隐瞒的事故最终被广大民众和媒体披露出来,“只要一披露出来,我们就会认真地去核查,查清了以后,就要严肃处理,罪加一等”。
陕西龙门集团位于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曾经先后被评为国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陕西省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然而就是这样一家被众多荣誉所围绕的知名企业,对多起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刻意隐瞒,肆意践踏国家的法律法规。
近日,本报接到群众反映,2011年的7月9日,陕西龙门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钢厂发生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人当场死亡并瞒报此次事故。不仅如此,该公司2011年共发生死亡事故达6起之多均为瞒报事故。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知情人士讲述, 2011年的7月8日一名天车工在上完大夜后,连续加班至7月9日上午10时左右,天车维修和天车运行更换天车龙门勾钢丝绳时,龙门勾掉落,将其砸中致当场死亡。死者名为赵俊峰,系该厂天车老区丙班班长,年仅39岁。据知情人反映,事故发生后,该公司并未上报,而是赔偿其家属40万元私了此事。
东10米为7月9日事故死亡现场
知情人表示,不仅如此,陕西龙钢集团2011年伤亡事故共发生6起之多,甚至刚刚8月13日龙钢下属德龙粉体公司还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一人,全部为瞒报。
记者经多方调查了解得知,2011年初,龙钢集团昌龙公司一维修工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011年3月25日晚23点左右,炼钢厂新系统厂房发生一起半挂碾压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死者名为党文刚,年仅27岁,陕西省咸阳人,系该厂运行工段新系统乙班精整跨跨长;2011年5月19日,龙钢集团炼铁厂一名铁水罐维修人员站在罐上高空作业,坠落死亡;2011年5月28日,炼铁厂一名工人吊铁水渣时,钢丝绳断后渣块反弹到人身上,致炼铁工人当场死亡。而这几起事故均为瞒报。
3月25日事故现场
据了解,陕西龙门钢铁集团自成立以来事故频发,2003年9月15日,位于龙钢生产区的一储量约3000立方米的液化气储气罐在清理残气时,突然发生爆炸,酿成5人死亡,4名职工受伤的重大事故;2004年5月19日晚约8时,龙钢集团第二炼铁厂在处理铁口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爆炸事故,3人死亡,1人受伤严重,还有数名工人受伤较轻;2005年10月11日,龙钢集团下属一铁矿发生一起违章进入废弃的采场冒险作业造成的责任事故,造成2人死亡,且隐瞒不报;2006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龙钢集团红光公司车间内装载铁水的铁口发生破裂,铁水流入渣槽,渣槽内有水,水和高温的铁水发生反应产生了巨响,并有明火出现,巨大的爆炸声震碎了100米外居民楼的窗户玻璃,所幸的是,事故中并无人员伤亡;2007年4月24日下午2时50分,距离交接班不到1个小时,陕西龙门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4号转炉的10名工人正在作业时,炉内1500℃左右的钢水突然从炉口喷溅出来,发生钢水喷溅事故,造成6人受伤,伤者被紧急送往龙钢医院,2名重伤者经龙钢医院紧急包扎后,被紧急送往西安抢救,受伤最为严重的工人张政在途中因伤势严重死亡。
然而,这些年血淋淋的教训似乎并没有引起龙钢集团相关负责人的惊醒,时至2011年,该集团事故仍然不断,瞒报仍在继续。
对此,记者致函渭南市安监局了解情况,办公室人员称现在省局的正过来检查,没有时间答复。记者也将继续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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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3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9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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