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山西五寨交通事故车成了“唐僧肉”
发表于:2011/9/14 [ 阅 1792 次 ]
继中央电视台2010年9月5日曝北京许女士在京承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41公里被收费5000元的天价拖车费后,山西省五寨县再次上演了不到两公里收取4500元的拖车费,继而五寨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又开出一张天价放车单、偏关县驾驶员屈师傅又被收取了停车费4000元,车辆鉴定费4700元。三项共计13000余元的天价收费,远远超出了事故车辆不到万元的修理费,如此巨额的收费究竟落入谁人之手呢?
五寨交警变相定损
2011年2月21日16时30分许,山西省偏关县人屈师傅驾驶的蒙A36096,晋H1281挂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209国道268KM+290M处,与相向而行的山西省保德县武师傅驾驶的蒙K42395、蒙KL124挂货车发生相撞,两车均受损,屈师傅受伤。依据五寨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2011】第0221号认定书,屈师傅应负全部责任。
屈师傅伤愈后,多次找过负责处理这起交通事故的民警李某。李某称,凡是报警的交通事故,事故车辆必须到“山西省忻州金石司法鉴定所五寨工作站”(以下简称金石工作站)做车损鉴定,否则交警大队不予开出车辆放行单。屈师傅说,他已经和武师傅协商解决了此事,各自修各自的车,双方都同意不做做车损鉴定。再说了,车损鉴定费用太高,但李某说不行。
2011年4月15日,记者以屈师傅朋友的身份与他一同到五寨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再次找民警李某处理此事。李某不耐其烦的说:“非机动车辆碰撞都要做司法鉴定,更不要说机动车辆了,不鉴定就不开放车单”。
在离五寨县交警队事故处理中队斜对面不到200米的金石工作站,不到十五平方米的办公室除了有三张办公桌外,不见有任何检测设备,更没有看到由物价部门核发的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由工商部门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收费标准也没有明确公示。
金石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向屈师傅收取了4700元的鉴定费,出具了一份“山西省服务行业”发票,换回了一份在2010年3月11日由该站作出的(评估字【Jw10】56号)《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车损价格评估结论书》。在这份结论书的内容中,没有提到任何关于交通事故车辆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其签订内容又有几分可信呢?依据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的程序规定:凡需要鉴定的事故车辆,必须由办案人员及双方当事人三方到场,并签字方可生效,缺一不予受理检验。“我们根本不知道是哪天鉴定的,更不用说到场参加签字了,‘评估结论书’上的签字也是被迫的,没有‘评估结论书’交警不予放车,而不签字金石工作站又不给‘评估结论书’。为了能尽快把车取出来,了结此次交通事故,我只能签字,别无选择”。屈师傅无奈而又忿忿地说。
屈师傅拿到“评估结论书”交到五寨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后,才从办案民警李某手中拿到由他签字的放车单,又找到金石工作站的负责人赵某签字,一张由五寨交警大队出具的放车单算正式生效,屈师傅才有资格交拖车费和停车费。
无独有偶,5月8日,两位到五寨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处理事故的陕西籍司机杨师傅和史师傅同样遇到了与屈师傅相同的经历。不同的是,他们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报警,而是自行协商解决。但被五寨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的民警张某发现后,强行要求两人将事故车辆停到停车场,并做车损鉴定。杨师傅交纳3500元的车损鉴定费后,金石工作站只开了专用收据,停车费一天150元。
既不属于行政执法机关,又不属于司法机关的金石工作站,却能在五寨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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