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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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原市长李启红获刑11年
发表于:2011/10/28 [ 阅 411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 据新华社电 广东省中山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李启红因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27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其丈夫林永安、弟媳林小雁和弟弟李启明也同时被判刑。 被告人李启红及其亲属利用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谭庆中处所获得的该集团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炒股,账面收益高达上千万元。 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涉嫌受贿港币40万元、人民币10万元。 法院认为,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没收财产10万元。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300万元。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李启明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30万元。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其余被告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外,追缴李启红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宣判后,李启红辩称有自首情节,认为判决过重,并当庭痛哭。众被告均未当庭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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