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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入伍最低年龄小了一岁
发表于:2011/10/30 [ 阅 492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通过修改兵役法的决定 18岁入伍参军的说法将成为历史。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新的兵役法应征最低年龄由18岁改为17岁。 新修改的兵役法进一步完善退役军人安置制度,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年龄】应征最低年龄17岁 修改后的兵役法将原有的应征最低年龄由18岁改为17岁,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此外,新兵役法还规定,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进行兵役登记。 【规定】公民需优先服兵役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对军队征兵与国家机关团体招聘相冲突时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 这一规定保障了军队高素质人才的招收,但新修改的兵役法同时规定,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待遇】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 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安置】退役后将获优先安置 新修改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综合新华社、《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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