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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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聋哑人实施盗窃 15名盗贼被判刑
发表于:2011/11/4 [ 阅 418 次 ]
本报讯 (记者 程培青)近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聋哑人团伙盗窃案,晋某、仇某等15名被告人 (其中13名系聋哑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1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2010年4月以来,晋某、仇某纠集高某、张某、秦某等15名被告人,有组织地在临汾、孝义、侯马等地实施盗窃作案17起,采取将轿车玻璃打碎,盗走车内物品的手段,盗窃财物共计80余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晋某获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仇某获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5万元;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两个月至13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判决后,晋某等5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依法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晋某组织、领导盗窃犯罪集团,并给其所属成员发放工资,因此上诉人晋某提出的“未到过案发现场,未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等上诉理由不影响其组织、指使他人盗窃事实的成立;高某等上诉人提出“其系聋哑人,应从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二审认为原判已对被告人系聋哑人的情节予以考虑,并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且并无不当。因此,5名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二审认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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