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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交警大队一“协警”肇事惹质疑
发表于:2011/12/13 [ 阅 573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王素霞/图


公安交警队伍中“协勤人员”的存在,缓解了警力紧张的现状,成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力量。但对协警队伍的管理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12月1日,侯马一市民举报称,侯马交警大队一中队协警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伤行人。事发至今已过数月,侯马市交警大队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包庇袒护,存在程序违法、处理违规等问题。12月2日,记者赴侯马对此事件进行了深入调查。


骑车回家突发车祸


49岁的冯文萍是侯马某局的一名工作人员。今年5月23日晚10时许,冯文萍办完事骑着自行车回家。当她由东向西沿着侯马市市府路行驶至侯马城建局西侧时,突然被后面一辆疾驶而至的红色摩托车撞倒。猝不及防的冯文萍被巨大的冲力摔了出去,左部头顶着地,撞在马路牙子上。冯文萍当即昏了过去,等她稍微清醒时,看到一旁自己的自行车已经与摩托车绞在一起,摩托车的驾驶员正竭力要从摩托车车轮中拖拽出已变形的自行车,并没有过问她的伤情。全身伤痛的冯文萍只好艰难地摸出手机,向家人简单说明情况。


十余分钟后,冯文萍家人赶到现场,把已神志昏迷的冯文萍火速送往医院。冯文萍的姐夫称,他们到现场后,摩托车驾驶员依然在费力地试图将自行车与摩托车分开。当问到其是哪里人、哪个单位等情况时,这名酒气醺醺的小青年始终一言不发。


冯文萍的姐夫还说,他们报警十余分钟后,一辆面包车来到现场,车上下来两名着便装人员,经询问,此二人正是接警前来的侯马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后经证实,二人一为杜某,一为许某,皆为协警)。事故勘查过程中,冯文萍的家人告诉办案协警肇事者饮过酒,但办案人员现场未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在侯马市人民医院,受伤的冯文萍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头皮擦伤血肿坏死;左边两根肋骨骨折;左肱股大结节骨折;血小板减少等。


5月26日,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赵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定后出具了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显示,赵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4.87毫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


5月27日,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肇事者赵某做出拘留7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月31日,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赵某酒后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且未确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赵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11月14日,侯马市公安局出具《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冯文萍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在冯文萍的治疗中,赵某家人分两次支付医疗费1万元。


家属质疑事故处理


全身多处骨折、擦伤的冯文萍痛苦不堪。而更让她痛苦的是,因肇事者所具有的侯马交警大队一中队“协勤人员”的身份,这起简单的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似乎疑云重重。


冯文萍及其家人首先对事发后肇事者赵某作为一名协勤人员,对受伤者置之不理、态度冷漠的做法表示不满。


对于侯马市交警大队在事发后,仅派协勤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处理的做法,冯家人认为两协勤人员在没有正式交通民警的带领下,着便装出警,未出示任何证件处理事故的做法明显违反公安部和山西省有关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并且,办案人员未在现场对赵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5月27日,赵某被行政拘留,但冯家人却获知赵某被行政拘留的理由是“无证驾驶”,而未把“酒驾”列入其中。而且据他们了解,赵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仍照常领工资,行政拘留期满后,仍回交警大队上班。冯家人认为,“酒驾”是赵某肇事的主要原因,对于一名公安交警部门的协勤人员,酒后驾车是严重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条例》《公安机关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对于交警大队“不仅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辞退赵某,反而对其酒驾肇事隐瞒不报,照常安排上班,照领工资”的做法,受伤的冯文萍颇为不解。


对于那份构成酒驾的“酒精测试”,是否按照采血、测试的规范流程进行,测试结果是否真实反映赵某饮酒后的状态,冯家人也提出了疑问。冯文萍的姐夫称,在事故现场,他闻到了赵某嘴里散发的浓烈酒气,据其判断,赵某饮酒的量应比鉴定检验结果反映的更多。


冯家人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肇事者赵某的出生日期为1992年,而其早在2008年就被交警大队录用,其参加工作时年仅16周岁。这与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年龄在18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明文规定相违背。


大队否认处理违规


12月2日,针对冯文萍及其家属提出的种种质疑,记者前往侯马市公安局采访。该局局长郭毅称其对此事并不知情,如情况属实,则决不姑息。随后,他叫来侯马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祁军社了解情况。 祁军社称,据其了解,事发那晚,赵某与几个朋友一起到夜市摊上吃饭,不会喝酒的赵某只喝了杯啤酒,之后其驾驶的摩托车就与骑自行车的冯文萍相撞引发事故。“这本来是个很简单的小事故,早应该处理完毕的。”祁军社说,事发后,经测量,赵某饮酒量刚过酒驾最低值,所引发的也是轻微事故,本来可以教育了事,因为赵某是交警队的勤杂人员,所以才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事后,又将其停职好长时间,当时也说要将其辞退,但考虑到事故处理中,赵某家属积极配合,行政拘留也达到了教育的目的,所以才安排其继续上班。但此后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时,因为受害家属提出的赔付额较高,导致协商不成。目前还在进一步调解中。在侯马市交警大队,记者见到了目前负责此案的事故中队交警魏国华,在其出具的一份行政拘留决定书中,记者看到,其处罚原因一栏中表述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赵某驾驶无牌照红色三铃110型二轮摩托车……致冯文萍受伤。而其后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则增添了“酒后驾驶”的字样。对于为何不标明“酒驾”,祁军社解释称,以无证驾驶拘留的理由也很充足。当时认为是轻微事故,故以此处理。而魏国华和自称在魏国华之前参与了事故处理的交警刘海峰则称,按规定,酒驾第一次多以教育为主。酒驾构不成行政拘留的理由。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列此项。


对于受害者家属提出事故处理现场只有两名不穿制服的协警出警处理,祁军社予以否认,民警刘海峰称,是他带领两个协警到达事故现场的,在处理事故时,他始终穿着警服。但其说法,遭到受害者家人的坚决否认。一名认识刘海峰的冯家人称,其在事发当晚还给刘海峰打过电话,询问事故处理情况,刘海峰称该事故是其小组接手,但并未说自己就是办案人员。


至于事故现场没有进行呼气酒精测试,魏国华和刘海峰给出的解释是: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的检测结果不一定作为酒后驾车的定性依据,而血液酒精测试的结果是惟一定性依据。随后,记者了解到有关规定:“对不能或拒绝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的,或者当场否认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的,应当及时抽血测试血液含量。”“怀疑饮酒后驾车的车辆驾驶人员拒绝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和抽血测试血液酒精含量的,以呼气酒精含量探测器被动探测到的呼气酒精定性结果作为饮酒后驾车的依据”。


在交警大队的《血样登记表》上,记者看到,此表上登记的血样送到设在侯马市人民医院内的侯马司法鉴定中心的时间,为5月24日凌晨零时许,而在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中,标明的受理日期为5月25日,鉴定日期为5月26日。“为什么不及时送检,血样三天后才进行检测,准确度会否降低?”冯文萍的家人如此质疑。


通讯内勤不是协警?


冯文萍的家属告诉记者,因为冯文萍头皮坏死,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植皮手术,后续治疗费用需要一两万元。双方家属曾经在侯马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魏国华的调解下,做过协商。魏国华曾根据各项依据计算出2.8万余元的费用,但对方不同意。而此后,侯马交警大队违反“五条禁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协警”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肇事的严重违纪行为,不查处,不追究,不仅没有将其辞退,反而将其留用,是明显的包庇袒护行为。


但侯马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祁军社则对赵某的身份回应称:赵某只是交警队机关的一名通讯员,并非协勤人员。他告诉记者,因机关缺人,今年刚18周岁的赵某十五六岁时就应聘到交警大队一中队工作,其具体的职责就是跑腿打杂,打扫卫生,送送文件,从来没有上路执过一天勤,上过一天岗,也没有配发“交通管理协勤证”。其和交警大队的门卫、伙夫一样,只能算是勤杂人员。赵某在交警大队工作,每月由交警大队从经费中发放500元到700元的工资。其招聘未经过交通协管员的招录程序,其与大队也未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赵某是侯马交警大队一中队的内勤,这一点很多交警内部人员都知道,内勤通讯员也应是协勤人员的一种。”对于祁军社“赵某是通讯员、勤杂人员,不是协勤人员”的说法,冯文萍家属并不认同。记者上网搜索发现,由于协警相关立法的缺位,协警的身份界定各地做法不一。比较认可的说法是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宁波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张应立的《辅协警制度及其发展问题初探》一文中的表述:“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辅协警,分为勤杂类辅协警与执法执勤类辅协警。前者如打字、卫生清洁、门卫、驾驶等,后者如交通辅协警、治安辅协警等。”按其文所称,赵某应属于勤杂类辅协警。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侯马市正在严查无牌摩托车,而对于赵某身为交警队工作人员,为何能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上路没有被查扣,进而肇事?侯马交警大队负责人给出的解释是,农村无牌无证摩托车很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现实情况是,如摩托车两年没有上户,就无法上户,所以查扣时实际困难很多。


本报记者 张海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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