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临汾晚报
3月12日,曲沃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某副食店销售假冒“京华”茶叶,执法人员随即对其进行了现场笔录,立案调查。
经查,副食店负责人张某在2011年12月中旬从侯马一流动送货摊贩手中,以3元、4元、5元、6元的价格,分别购进京华4号、6号、8号、10号号叶80余袋,销售了76袋,剩余4袋,销售额450元,,利90元。当事人所销售的京华茶叶与北京茶叶总公司出具的“‘京华’铝箔袋包装产品鉴别方式”相比对,从铝箔袋外包装上和激光喷码技术喷印的生产日期防伪格式上,均证明了张某所销售的茶叶为假冒商品。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该局对张某进行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未销售的4袋京华茶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通讯员 张江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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