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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屡遭殴打被激怒 将打人者捅成重伤获刑3年
发表于:2012/4/17 [ 阅 367 次 ]
    来源:广州日报 

  兴宁市新圩镇虎洞村年逾五旬村民伍某,一个晚上无故遭2名村民多次殴打后,用刀将其中1名打人者捅成重伤。兴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伍某不属正当防卫,一审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昨日,兴宁法院向媒体通报了案情。

  多次殴打激怒大叔

  去年11月2日傍晚6时,兴宁市新圩镇虎洞村村民廖某祥、廖某宏两人骑摩托车来到年逾五旬的伍某家中,以伍某讲了廖某祥的坏话为由,对伍某拳打脚踢。后来,两人又接连将伍某带到附近一小店和朋友开的摩托车维修店继续殴打。之后,廖某祥将伍某载回小店,伍某便独自走路回家。

  约半个小时后,廖某祥又到伍某的家,用手卡住伍某的颈部,被伍某挣脱后,廖某祥出言恐吓伍某。此时的伍某感到非常气愤,假借回房拿手电筒,从房间取来尖刀朝廖某祥腹部猛刺一刀致其重伤。

  廖某祥当即打电话报警,后民警将廖某祥送院救治并将伍某带回派出所审查。11月3日伍某被刑事拘留,5天后被依法逮捕。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兴宁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伤害的发生,是被害人在与被告人伍某发生纠纷的过程中,被害人等人首先对伍某进行多次殴打激怒伍某而引发,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

  伍某虽遭到被害人的多次殴打,但被害人未持械只是徒手进行一般性的伤害,在未对伍某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伍某假借回房拿手电筒而拿来尖刀将被害人刺成重伤。伍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故被告人伍某提出其行为系正当防卫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伍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伍某有期徒刑三年。(叶仕欣 罗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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