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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 因受贿罪一审被判11年
发表于:2012/7/13 [ 阅 421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新华社电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区长薛维林受贿案,12日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薛维林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薛维林原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2007年夏至2011年春节前,薛维林利用自己担任临河区副区长、巴彦淖尔市建委主任、临河区区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现金人民币257万元、房屋一套 (折合人民币36.0422万元),共计人民币293.0422万元。2011年8月,薛维林主动向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投案,并将赃款全部上交。


因本案指控内容较多、证据繁杂,为了确保开庭的顺利进行,6月8日下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控辩双方在多功能法庭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6月11日上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多功能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近百人旁听了案件的审理。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维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款物共计29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薛维林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维林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维林系主动投案,并说服家人及时退缴受贿所得,主动上交其他违纪所得,主动写出多份检讨材料,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薛维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案情,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薛维林当庭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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