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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881名干部“吃拿卡要”受处
发表于:2012/8/24 [ 阅 508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张荣妹)8月23日,省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创优发展环境领导组办公室召开第二次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发布了一批利用决策权、审判权、执法权“吃拿卡要”的典型案件。 截至目前,全省已排查线索1752条,查办利用决策权、审批权、执法权、监督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的案件658件,处理处分违纪干部88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25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856人;给予党纪处分455人,政纪处分451人,其他处理102人,同时还有17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专项整治查办的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索贿受贿的问题比较突出;二是受到重处分的违纪干部比例比较高;三是利用决策、审批、执法权谋私问题严重;四是司法文卫交通领域的发案率较高。其中,有的干部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甚至授意工作人员乱设项目、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有的干部利用手中权力,索取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和活动安排,甚至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报销费用;有的干部视党纪国法如儿戏,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省整治“吃拿卡要”问题创优发展环境领导组要求,全省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决策、审批、执法单位的党员干部,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有关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吃拿卡要”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整治“吃拿卡要”问题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坚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18起“吃拿卡要”典型案件 晋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局长程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的问题。 2005年至2012年间,程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单位及相关企业钱物55.85万元;在中秋、春节以及其生病住院期间,收受9个下属单位负责人礼金49人(次)33.5万元。决定给予程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朔州市桑干河水利管理局原局长、市文化艺术中心原项目办公室主任孟某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问题。 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孟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钱物43.72万元,家庭巨额财产210多万元不能说明来源,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610多万元。决定给予孟某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市政府给予孟某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阳泉市环保局原总工程师韩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客户财物的问题。 2011年,韩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山西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孟某承揽环评项目和环评报告的审批提供便利,收受孟某4.3万元。决定给予韩某行政撤职处分。 晋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原处长张某利用职权乱收费的问题。 2011年6月以来,张某利用职权为下属企业某公司指定业务、捆绑收费204.5万元,用于发放福利津贴、报销费用。决定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和顺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服务单位及个人钱物的问题。 2008年至2011年,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6个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计6.9万元。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县政府给予李某行政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襄垣县煤管局原局长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问题。 2009年到2011年间,刘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10余次收受其管理的煤矿业主、建筑公司、施工队等财物合计215.775万元。决定给予刘某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闻喜县农业委员会原主任宁某利用职务便利克扣农资的问题。 2012年,宁某利用发放地膜覆盖物资的职务便利,安排总农艺师韩某、技术推广站站长谢某,将4276亩的化肥和地膜予以暂扣,没有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决定给予宁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平顺县矿管中心原主任韩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辖企业财物的问题。 2007年以来,韩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18次收受管辖企业及请托人35.6万元;2007年至2010年春节、中秋两节期间,先后10次收受单位职工礼金6.6万元。决定给予韩某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陵川县质监局违规向被监管企业乱收费的问题。 2010年至2011年,陵川县质监局违规设立技术服务费收费项目,向被监管企业收取技术服务费150万元。该局局长王某对乱收费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 襄垣县人民法院原常务副院长冯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问题。 2008年至2011年6月间,冯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3.5万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190万元。决定给予冯某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开除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左权县粟城乡原党委副书记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向所辖企业索要财物的问题。 2006年至2011年,王某利用职务便利以解决矿山监察队经费不足为由,多次向所辖企业索要、收受财物共计8.35万元。决定给予王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洪洞县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和某滥用职权违规收费的问题。 2011年,和某在实施征收房屋租赁登记管理费用的工作中,采取不开具合法票据的方式征收5.275万元,并截留开支。决定给予和某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沁水县交通局原副局长李某利用职务便利插手建设工程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的问题。 2009年9月,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强行分包从中标单位获取建设工程,获利100万元。2011年3月、5月李某两次收受某企业贿赂共计25万元。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介休市环保局原副局长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企业贿赂的问题。 2007年至2012年,高某利用负责环评审批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42.9万元。决定给予高某开除党籍处分;建议市政府给予高某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古县国土资源局原总工程师马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的问题。 2009年至2010年7月,马某利用职务便利,两次收受管理服务对象贿赂共计7.2万元。决定给予马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介休市龙凤派出所向企业违规摊派费用的问题。 2009年至2011年,介休市龙凤派出所以经费紧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辖区内9个企业摊派费用22.75万元。所长程某对违规摊派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口中队中队长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向被监管单位索要财物的问题。 2006年6月,吴某借查扣某煤矿调煤车之机,向该煤矿索要10万元购置桑塔纳轿车一辆。决定给予吴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高平市发改局投资科原科长李某利用审批权收受服务对象财物的问题。 2011年10月、12月,李某先后为三个公司办理立项手续、报批手续提供便利,三次收受服务对象现金共计3万元。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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