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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内退职工生活费标准明确
发表于:2012/9/6 [ 阅 630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低于这个标准的企业应补差 本报9月5日讯(记者 王斌)今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国有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标准。其中明确,企业每月发给内退职工的生活费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于目前内退职工生活费低于这个标准的,企业应当补差。 省人社厅重申,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从劳动关系性质上讲,内退职工仍然是企业职工,与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制度,就内退职工的日常管理、待遇核发、社会保险、档案管理、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手续办理等制订规章制度,作出明确规定。”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具体明确内退职工的生活费标准。鼓励企业根据经营效益、物价上涨等因素,建立内退职工生活费调整机制。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法》《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内退职工参加工会、职代会或者职工大会等民主权利。 为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违规办理内退现象,山西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建立国有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国有企业应当自为职工办理内退之日起1个月内到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内退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要携带职工年龄证明(身份证、户口本、职工档案等)、职工本人签名的内退申请书、企业领导批准签字、内退生活费协议等。人社部门将认真审核企业报备的材料,对于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改正。 同时,山西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还将把企业办理内退情况作为监察执法的一项内容,发现企业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对内退职工造成损害的,责令企业赔偿。对于企业强制办理内退的,职工个人可采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举报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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