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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职工内退要具备三条件
发表于:2012/9/6 [ 阅 529 次 ]
本报讯(记者兰虹)9月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自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以来,山西省部分国有企业为增强经营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富余职工实行内部退养(以下简称内退),为企业减员增效、促进发展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部分企业也存在着违规办理内退、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内退行为,山西省从建立健全内退职工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为内退职工发放生活费、建立企业职工内退备案制度、加强法律救济、保障内退职工权益等方面出发,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职工内退办理。 国有企业在为职工办理内退时,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或同意。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划定内退年龄,不得采取一刀切方式单方面强制职工办理内退,由此而产生的不良后果,企业应当承担主体责任。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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