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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宣判
发表于:2012/10/29 [ 阅 447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李全宏 通讯员 李晋军)阳城县一公司负责人张三海拖欠工人的工资赖着不给,职工多次催要也无果,当劳动监察人员前来调查时,又和办案人员玩起了失踪,然而到头来还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10月26日,记者从晋城市阳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受理的一起恶意欠薪逃匿案件,于10月2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三海因恶意欠薪并转移资产犯 “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去年我国 《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定罪入刑之后,全省首例运用此罪名宣判的案件。


2011年11月11日,晋城市阳城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鑫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职工的反映,说该公司负责人张三海拖欠30多名工人的工资款,总计16万元,工人多次催要未果,张某某的父亲又于承包期结束后运走价值30多万元的成品货物,随后张某某父子便不知去向。阳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张三海经营的公司多次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在追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2年2月21日,张三海被公安部门抓捕归案,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10月2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张三海因转移资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犯“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作为首例判决案例出台,为我省运用“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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