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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宣判
发表于:2012/10/31 [ 阅 469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农民报 
 

包工头恶意欠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本报讯 10月26日,笔者从阳城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依法受理的一起恶意欠薪逃匿案件于10月23日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恶意欠薪并转移资产犯“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这是去年我国《刑法修正案》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定罪入刑之后,全省首例运用此罪名宣判的案件。


2011年11月11日 ,阳城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鑫火特种铸钢有限公司职工的反映,说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拖欠30多名工人的工资款,总计16万元,工人多次催要未果,张某某的父亲又于承包期结束后运走价值30多万元的成品货物,随后张家父子便不知去向。阳城县劳动监察大队对张某某经营的公司多次下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在追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阳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2年2月21日,张某某被公安部门抓捕归案,经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10月23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张某某通过转移资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犯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此案作为首例判决案例出台,为我省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李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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