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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燃放期结束再放炮要受罚
发表于:2013/2/26 [ 阅 519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本报2月25日讯(记者 辛戈)24日是元宵节,也是太原市规定可以放炮的最后一天。今日,记者从太原警方获悉,针对年后不少商家有燃放“开门炮”的习惯,警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严格遵守市政府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根据太原市公安局规定,2013年春节期间,太原市区内允许有限制地燃放烟花爆竹。市区允许临时销售烟花爆竹的时间为1月31日至2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至正月十五)。市区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2月3日至24日(农历腊月廿三至正月十五),为期22天。禁放烟花爆竹的地方主要有:文物保护单位;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针对正月十五过后,很多商家都有放“开门炮”的习惯,警方希望广大商家严格遵守市政府的限放规定,不以任何理由燃放“开门炮”。对此,《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简称《禁放规定》)明确表述,六城区除春节期间政府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段外,其余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燃放、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广大市民如发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可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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