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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
发表于:2013/3/28 [ 阅 438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2013年在阳泉运城试点,2014年全面推开


○保障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人员


○起付标准暂定1万元,最高限额为40万元


○筹资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


本报讯 (记者 张巨峰)旨在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我省日前正式启动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新政。与之配套的《山西省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由省发改委、卫生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和山西保监局六部门联合下发。3月26日,记者从山西保监局获悉,今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简称“大病保险”)将在阳泉、运城两个试点市率先实施,2014年在省内全面推开。


按照实施方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人员。记者注意到,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参加人员不属于该保险的保障对象。对此,山西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王相军解释,与城镇职工相比,前两类人员对大病治疗的经济承受能力相对更弱,对高额医疗费用的减负也更迫切。


大病保险在什么情况下能“保”?实施方案规定,在统筹年度内患大病发生高额住院医疗费用时,如果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仍超过1万元,大病保险就将介入,起付标准暂定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支付比例分五档执行,即1万元至5万元、5万元至10万元、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分别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


同时,大病保险不按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按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高低来判定是否支付。此外,我省推出的大病保险还实行 “二次补偿”,若大病保险首次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5万元,对超出部分,大病保险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在资金来源方面,大病保险筹资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以充分利用基本医保、新农合基金结余为基础,适度提高年度财政补助力度为补充,统一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中划出;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在年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


作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延伸补充,大病保险引入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王相军表示,其实质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据悉,相关部门将通过公开招标来选定承办保险公司。不过,城镇居民不必担心要去保险公司“报销”,住院者只需自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将由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商业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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