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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骗取18人共计170万 获刑19年并处罚金90万
发表于:2013/4/7 [ 阅 549 次 ]
    来源:西海都市报 

  4月3日,记者从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诈骗犯以介绍施工项目为由收取好处费、骗取建筑材料、虚构拥有经济适用房交纳保证金实施诈骗,先后骗取18名被害人财物共计170万余元。近日,被告人安某被判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90万元。

  安某已是“三进宫”,曾两次因诈骗罪被判刑。2010年10月至2011年8月间,他以诈骗手段作案三起。2011年3月,安某谎称拥有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安康小区工程项目,以联系施工队可以得到“好处”为由,诱骗被害人胡某1万元后逃匿。2011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安某以在省城城北区九家湾建宾馆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价值36900元的水泥,骗取张某工程保证金16万元,骗取孙某价值7.5万余元的建筑用砖,骗取凌某建造了两间面积为1403平方米、价值40万元的轻钢结构彩钢活动房,骗取刘某价值3.7万余元的建筑材料,及其他两名被害人价值16万余元的钢材和垫资建设款8.6万余元,共骗取被害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5万余元后逃匿。

  2010年10月至2011年5月间,被告人安某再次虚构自己拥有海南州共和县安康小区经济适用房工程和门源回族自治县安兴花园小区工程,并以“青海安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义,与10名被害人签订了经济适用房建设施工合同,以工程施工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84万余元后逃匿。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先后骗取8名被害人财物价值9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与10名被害人签订合同,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合计8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9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作者:张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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