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本网公告
相关文章
|
· 您现在的位置: 警钟长鸣_警钟长鸣
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可判处死刑
发表于:2013/5/8 [ 阅 710 次 ]
“两高”明确食品安全犯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日共同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高可判处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发布会上说,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危害极其严重。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解释》首次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一是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反向添加”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在保健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非法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解释》明确,违反国家法规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处罚。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链条性、团伙性等特点。为此《解释》首次明确,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为其提供资金、许可证件、经营场所、运输、贮存、网络销售渠道、生产技术等帮助或便利条件的,以共犯论处。同时鉴于各种虚假广告对食品安全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解释》首次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食品广告内容虚假而作宣传的,以刑法规定的虚假广告罪论处。 责任编辑:
上一篇中国破获首例高清影视作品网络盗版案
|
下一篇侯马便衣民警街头逮“现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