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为合同必备内容,不休可获3倍报酬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人社厅的有关规定,今后我市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必备内容,不安排年休假或少休的用人单位,应按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工资报酬。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的公民权利,近年来国家也先后颁布出台了《带薪年休假条例》和《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劳动者依法享受休假权利提供了制度支撑。但从记者随机调查情况来看,我市部分企业、团体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并没有落实年休假制度,带薪休假对于很多职工来说仍是镜花水月。
“今后,职工带薪年休假有了硬性规定。”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新规定,我市各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个人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支持职工与法定节假日相结合,实行弹性休假安排。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除加班费外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如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因本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原则上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新规定还要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要将本单位年休假制度相关条款列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必备内容,严格执行。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据介绍,为确保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下一步,我市人社部门将对企业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政策指导和日常监管,特别是将加强对企业集体合同的审查工作。
此外,未按规定安排职工年休假且不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 陈马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