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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带女生开房校长一审获刑13年6个月(图)
发表于:2013/6/21 [ 阅 514 次 ]
 

这是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门前摆放的标示牌,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不会公开开庭(6月20日摄)。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电 6月20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犯强奸罪两案,分别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案件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证据也依法不公开。


据办案法官介绍,合议庭通过对证据的举证、质证、认证,引导控辩双方对犯罪定性及量刑情节充分展开辩论,并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法庭还依法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综合两被告人的所有量刑情节,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化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现场


控辩双方激辩: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对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案”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以不公开审理方式开庭审理


“海南万宁第二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强烈关注。5月15日,原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在鹏和原万宁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冯小松被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随后,万宁市警方称,犯罪嫌疑人涉嫌“嫖宿幼女”,引发舆论对公安侦查执法是否到位的强烈质疑。


在社会的高度关注下,5月24日,万宁市公安局将陈在鹏、冯小松以涉嫌犯强奸罪移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28日,万宁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犯强奸罪向万宁市法院提起公诉。此后,为提高案件审判的准确性,海南省一中院决定,改变管辖,由海南省一中院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6月20日,海南省一中院以不公开审理的方式开庭审理。法庭查明:5月8日,李某某、吴某某、肖某等7名女生相约离家打工。陈在鹏驾车将7名女生带到万宁市某大酒店,途中1名女生被家人叫回。到酒店门口处,陈在鹏给李某某钱开了一间包厢供6名女生(6人均不满14周岁)打牌,然后离开。当晚,经吴某某要求,冯小松带走其和同学符某某前往另一酒店开房同宿。陈在鹏则带另外4人到隔壁KTV开包厢唱歌,然后在原酒店开2间房,并和其中2人同处一室。


据办案法官介绍,陈在鹏在与李某某、肖某同宿时,以金钱引诱2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2人的拒绝和反抗而未得逞。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以及吴的同学符某某同宿时,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但因吴某某的反抗和符某某的阻挠而未得逞。


陈在鹏辩护人提出,陈在鹏的行为只构成猥亵儿童罪


6月20日上午8时30分陈在鹏案开庭,13时30分,冯小松案开庭。据记者了解,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强奸行为展开激烈辩论。法庭还传唤了侦查阶段为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的医生以及有关侦查人员到庭作证。


陈在鹏的辩护人提出,陈在鹏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不属情节恶劣,陈在鹏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办案法官认为,冯小松明知吴某某是未满14周岁的小学生,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冯小松在与吴某某交往时,意图寻找机会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并两次与未成年幼女开房同宿,且同宿时均是在吴某某有同学在场的情况下,对吴某某实施了强奸行为,给吴某某及在场同学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伤害,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恶劣,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庭认为,冯小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依法亦应从重处罚。鉴于其两次均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罪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关于冯小松的辩护人所称冯小松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构成猥亵儿童罪,且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法庭审查不能成立,但冯小松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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