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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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驾、伪造车牌处罚更加严厉
发表于:2013/7/31 [ 阅 510 次 ]
山西省将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2010年进行了修改。随着我省公路通车里程、城乡道路交通设施和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出现了一此新问题亟待解决。7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对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永宏介绍,这次对办法的修改,不是大改,主要是解决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新规定的衔接问题,其次是针对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和难点,需要用地方法规及时规范的内容作适当修改和补充。 主要修改内容 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经费保障 由于我省近年来公路里程、机动车数量成倍增长,公安交警力量严重不足。全省现有正式交警7475人,交通协管员13306人,协管员在缓解警力不足、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协管员工资待遇纳入当地财政保障的只有8068人,其他的均由各地交管部门自筹解决,修改的办法中增加了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交通协管员的经费保障。 规范道路建设验收管理机制 修改的办法中,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在竣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不合格的道路不得通车运行。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的主体职能 我省山区道路多,营运客货车辆事故高发,是影响交通安全的重点车辆。目前全省营运车辆保有量为21.7万辆,占机动车保有量的4.8%,但交通肇事死亡人数占总数的53%。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办法中规定了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要加强交通违法信息的监控。 维护交通事故受害者权益 针对当前交通事故处理机制不够完善的现状,办法中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达成损害赔偿协议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又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时保管事故车辆,以保障事故得到妥善处理和解决。 加大对酒驾、伪造车牌的处罚力度 为有效惩治酒驾和伪造机动车牌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在罚金上执行了单一处罚标准,使处罚更加严厉。 部分相应修改条款更人性化 此次对办法的修改,部分条款更为人性化。比如,根据道路安全情况,经批准后,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对一些车辆进行限制速度、限制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除应急救援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行驶;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行驶或停车的,处500元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处1000元罚款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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