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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伪造车牌都要被重罚
发表于:2013/8/2 [ 阅 515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重新修改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9月1日起施行


8月1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的《办法》将从9月1日起开始施行。


醉驾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修改后的《办法》中,将一些涉及酒驾的条款修改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有违法记录交管部门30天内告知


相对于旧的办法,修改后的《办法》将交管部门告知违法记录的内容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伪造、变造车牌拘留、罚款


车辆被套牌是机动车驾驶员最为头疼的一件事,修改后的《办法》中,对伪造、变造车牌的处罚力度也加大了。比如:“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另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五千元罚款。


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处罚款还可并处吊销驾照


修改后的《办法》中,对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行驶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外,对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本报记者 张晓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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