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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交通事故半年坎坷难解(图)
发表于:2013/8/20 [ 阅 452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2013年2月2日18时许,吕梁市中阳县人弓某驾驶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牌照为晋J36054(主)/晋J7671(挂)的运输矿物货车,在209国道方山县峪口镇南村路段,与方山县石站头村秦某驾驶的车牌为陕K43802的机动三轮车刮蹭后,又驶入路边一农家院内,致使院内5岁的小孩赵某被挤压致死。


事故发生后,弓某于当日18时14分向110报警后,弃车自行前往方山县交警大队。方山县交警大队民警根据现场勘察和有关材料,于2013年2月4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货车司机弓某负主要责任,机动三轮车驾驶员秦某负次要责任”。弓某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月3日被刑事拘留。2月5日,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肇事司机弓某执行逮捕。方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侦查后依法向方山县检察院移交了案卷。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就弓某肇事一案依法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8月9日,方山县人民法院就该案刑事部分开庭审理,将于近日宣判。


一切都在依法进行。按正常程序,这一事故的民事部分在时隔6个月后的今天,早就应该妥善处理,然而现实却难如人意。


一宗事故 坎坷半年 死者家属竟然撤诉


据方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刘月顺介绍,事故发生后,方山县交警大队先后三次召集肇事货车方与死者家属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3月16日第一次调解,死者家人要求肇事方赔偿50万元,未果;4月7日第二次调解,死者家属将赔偿金额提高到70万元;在4月19日第三次调解中,死者家人再次将赔偿金提高到300万元。双方最终未能就这一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死者家属开始不断上访。刘月顺告诉记者,死者家人先后5次到省委上访,引起了方山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方山县委书记李少杰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在方山县法院、县公安交警大队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死者家人做思想工作后,死者父亲于6月2日向县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该事故进入民事法律诉讼渠道,方山县人民法院也定于6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谁知,就在6月13日当天,原告以证据不足要求法院延期举证及延期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方山县人民法院先后于6月13日、6月21日、6月27日和7月2日先后进行了4次调解,均未果。7月3日,原告撤诉。


五点疑问 官方回应 民事赔偿差距很大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死者家属不愿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选择上访等激烈的方式呢?方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大队长范建国告诉记者,死者家人怀疑肇事者的酒精检测结果,怀疑肇事司机的身份,同时质疑车辆超载、质疑肇事方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的归属,并认为当时司机逃逸。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做了进一步的调查了解。


——方山县公安交警大队针对死者家人对肇事者酒精检测结果怀疑的说明是:事发当天晚(2月2日)21时7分,在方山县中医院对肇事司机弓某进行了血液提取。2月5日9时30分送达柳林县红十字医院鉴定,11时30分出鉴定结论。这期间对抽取血样作了冷保护。柳林县红十字医院的检验报告书也反映送检材料密封完好,符合相关法律程序。


——针对肇事司机的身份问题,方山县公安交警大队的说明是:该肇事货车新上户时是任某驾驶,在拉货地娄烦某矿业公司输入该车号的司机姓名是任某,但根据调查,任某当天驾驶公司其他车辆在宁夏,而且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弓某与三轮车司机秦某先后相差5分钟报案,所以认定事故肇事司机为弓某,方山县公安局提供的110接处警情况显示,肇事者弓某于2013年2月2日18时14分30秒报案。


——针对该肇事货车是否超载,方山县治超办回应:根据晋治超字[2007]1号文件和相关条款规定,六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而据娄烦县某矿业公司出具的过磅单记载,该肇事货车当时车货总重54.3吨,并未超载。


——就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的归属问题,记者在工商部门查询了公司企业档案信息,了解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继香,持有95%股份,另一王姓股东持有5%的股份。在该企业档案信息中,未发现与中钢集团有瓜葛。根据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与中钢关系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作为承运方,与托运方山西中阳钢铁有限公司运输处签有运输合同。该合同第3条第3款明确:“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切纠纷、事故与托运方无关,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承运方承担。”


——关于弓某是否有置死者的生命不顾,从现场逃逸的行为,方山县人民检察院回复: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弓某向方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案,之后离开现场到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3条之规定,本院起诉书没有认定被告人弓某系逃逸;方山县人民法院、方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也分别就被告人(肇事者)弓某在此案中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相关法律条款作了表述。


8月17日,吕梁市联席办刘主任告诉记者,死者家属通过《黄河新闻网》省委社情民意网上通道给省委主要领导留言反映此事后,省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于6月16日、17日先后批示由吕梁市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抓、妥处”。6月18日,吕梁市委办公厅收到省委有关领导的批件后,当日,吕梁市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作出明确指示,吕梁市联席办当即交由方山县委、县政府并由李少杰书记和田安平县长抓好落实。方山县相关部门在依法按程序办理的过程中,死者的伯父通过手机信息向吕梁市委分管领导继续反映情况。7月30日,吕梁市委分管领导会同吕梁市联席办有关领导预约接待了死者的伯父。根据有关领导的安排,7月30日、8月5日,吕梁市联席办召集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死者家人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化解,但因赔偿要求不低于150万元,双方未能就死者的民事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死者的伯父再次通过手机信息向吕梁市委分管领导进行反映,吕梁市委分管领导也及时予以了回复。死者家人还通过国家信访局、山西省信访局等渠道进行了反映。8月15日,吕梁市委分管领导会同吕梁市联席办有关领导再次接待了死者的伯父。8月16日,吕梁市联席办召集相关责任单位领导再次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研究化解的办法。


刘主任说,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死者的相关赔偿费用共计149250元,结合方山县近年来处理交通事故的实际,同类型交通事故(成年人)最高赔偿标准为47万元。吕梁市、方山县、中阳县相关部门目前已协调中阳三菱物流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死者家属57万元,但死者家人仍然坚持最低赔偿为150万元,双方差距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他表示,本次交通事故确实给死者家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尤其是遇难小孩只有5岁,太可怜了!吕梁市及方山县、中阳县相关部门领导也深表同情。吕梁市联席办将根据省、市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大力度,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依法妥善予以化解,同时也希望死者家人与相关责任单位和肇事方相互理解,密切配合,力争通过协调得到化解。如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相关方面都应尊重事实,依法依规按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张福荣


■评论


纠结,不仅仅是钱的问题


这是一场飞来横祸,5岁孩童命丧车轮。暂先抛开家属提出赔偿金的多与少不说,即使获得再可观的赔偿,也难以弥补死者家属的失子之痛。


其实这是一起普通的车祸。从法律层面来讲,肇事方在第一时间自首,案情基本清晰,当地法院将在综合各种因素之后,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但是,没等判决结果出来,家属就提出了对案情的质疑——司机酒驾?肇事逃逸?违规行驶?当地政府部门和死者家属无可避免地被推到对立面。事态因此升级。家属上访,赔偿要求也从50万到300万再到150万几经起伏。


按理说,家属大可不必忍着悲痛逾越正常的渠道去上访,但这也印证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普遍怀疑。走异常渠道去维权,也不完全不在理儿。在当下,一个现实是:闹腾多了就能多要。对于绝大多数的老百姓来说,获得赔偿的结果和过程一样重要。


但我们是法制社会。我们应该相信:绝大多数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是公平、公正的。就拿这起交通事故来说,在当地各部门的调查下,已经排除了酒驾、逃逸、强买生命等等可以引发公众口水的猜测,肇事方也同意支付死者家属57万元的赔偿款。不过,因为距离死者家属提出的150万元的赔偿要求差距太大,协调一次次搁浅。


如此看来,57万到150万之间的差距,差的不仅仅是钱,而是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同时也反映出:目前多数事故赔偿中并没有按国家的标准去严格执行。坊间五花八门的赔偿案例,使得赔偿标准形同虚设。


我们不愿意看到“漫天要价”,更不愿意看到“说理无门”。试想,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不出现这样那样的失信事件,如果老百姓普遍认可法律的裁决,或许事态远不会发展到如此纠结的地步。


本报记者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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