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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高中生杀害小学生案一审:被告被判无期赔偿43万余元
发表于:2013/9/9 [ 阅 507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三晋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马卓超)“今天的你本应该坐在教室里为自己的理想而努力, 而此时你却站在审判台前接受法律公正的审判, 让人感到失望和惋惜……”9月6日,在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对被告人吕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发生在2012年12月31日的高中生残忍杀害9岁女童案一审判决, 认定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3035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途经忻州体育场时注意到单独在路边摊买零食的被害人,后刻意跟踪被害人,故意与被害人相撞并借故挟持被害人至案发现场,对年仅9岁的被害人进行猥亵、残害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2013年1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法院认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某某辩称自己没有杀死被害人的主观故意之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作案时系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 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支持, 虽然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构成自首,但因其作案手段特别残忍,行为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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