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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5·13”林地放火案犯一审判6年
发表于:2013/9/11 [ 阅 546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与家人闹矛盾 林地点火泄愤


本报讯(记者 武俊鹏 通讯员 李峰)9月10日,记者从省森林公安局获悉,经侯马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今春发生在沁水县的“5·13”林地放火案被告人常某因放火罪获刑6年。


今年5月13日,沁水县发生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到98.2公顷。火灾发生后,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查明:被告人常某(男,21岁,小学文化,沁水县柿庄镇张村人)因之前与家人闹矛盾,心生怨恨,于5月13日携带打火机,步行至油松林地内,两次用打火机点燃林地内杂草和松针泄愤,引发大面积森林火灾。经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系癫痫性人格改变伴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具备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侯马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常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被告人常某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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