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时政要闻 本刊特稿 综合信息 舆论监督 舆情转载 旅游文化 文苑漫步 警钟长鸣 企业之窗 读者来信 本网公告
现在时间:
旅游文化
本网公告
相关文章
· 您现在的位置: 旅游文化_旅游文化
旅游法下月起施行 团队游价格预计会涨
发表于:2013/9/13 [ 阅 610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10月1日起,《旅游法》将正式实施。9月12日,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一些正规旅行社已根据《旅游法》有关规定,调整经营方式,纠正低价收客、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收取回扣等不正当行为。受此影响,10月之后的旅游团队报价,预计也会有明显的上涨。但有了明文规定,游客自身权益将更有保障。


团队游涨价是回归正常


“预计团队游价格会上涨,但可以说是正常的回归。”省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以往有旅行社以低于接待和服务实际费用的价格招徕旅游者,再通过安排旅游者在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来弥补成本,这就是俗称的“零负团费”做法。这是一种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存在旅游者所购商品质价不符等现象,对旅游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极大。


“《旅游法》实施后,将严禁旅行社‘零负团费’的经营模式,对剔除旅行社行业各种潜规将起到很大作用。由此产生的旅游团费上涨现象,是经营模式规范的正常反应,10月1日后消费者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应充分理解行业所产生的变化,看似团费上涨了,但实际上附加的不合理消费没了,自己的权益有了保障。”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游客遇到违法现象要投诉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应使用旅游部门推荐的新《包价旅游合同》范本,在合同的履行中,旅行社、导游、领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非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得增加、减少游览项目,不得缩短游览时间,交通拥堵、景区拥挤等特殊情况经旅行社批准、游客同意,可调整合同内游览次序。不得在合同载明旅游行程中,增加购物场所以及自费项目。


不得借口游客签字同意,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增加、减少游览项目,不得缩短游览时间增加购物场所以及自费项目。景区内有购物一条街、观光性质旅游点有购物场所的,停留时间每次、每店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视为指定购物场所。在游客自由活动时间内,旅行社、导游或领队可应旅游者要求,为其提供交通、向导等,但不得有以下行为:收取旅游者费用组织参加自费项目;引导游客赴指定购物场所,强迫、诱导、欺骗游客购物;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商店、服务项目单位回扣等。


游客如发现旅游社有以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省旅游局投诉。


旅游要理性消费莫贪便宜


《旅游法》实施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则,是要促使旅游者逐步提高自我维权及自我保护意识。根据规定,旅游者享有知悉其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在旅游过程中,如遇到导游、领队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付费项目的,可以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业内人士提醒,部分旅游者有占便宜的心理,认为低团费报团划算,还能购买纪念品带回家,但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团费诱使游客报名后,必然会从旅游者的二次消费中弥补其成本和利润,旅游者在购买中也并不了解导游带其购买的纪念品价格与价值差别有多大,是不是假冒伪劣产品。所以,旅游者不要有贪图便宜的心理,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消费一定要理性。


本报记者 张勇


○监督


针对条款执行情况出台试行界定办法


为使《旅游法》顺利施行,省旅游局就其中有关旅行社的条款出台了一个试行的界定办法,对旅行社执业资格、领队资格方面的条文在执行中如何界定进行了说明。《旅游法》中对于旅游产品以及旅游合同方面,规定较严格,其中包价旅游产品价格须包含行、住、食、游、导游服务等成本和利润。旅游产品和广告中,不得包含单独设立、专为旅游团队服务,不同于且商品价格高于面向当地社会公众服务的商业区的购物场所。导游服务费必须包含在旅游产品及价格中,可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注明。出境游须支付的境外地接导游等服务费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得由领队收取。

责任编辑:
组织机构  |  联系方式  |  招聘英才
版权所有 © 2011-2025 沃土编辑部 准印证:(2010)L字第035号
晋ICP备2022012077号  晋公网备14100002000412
纠错QQ 845394373  监督电话:010-61057938
邮箱:wotuzz@163.com  技术支持:黑马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