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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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眼副驾上的宝宝 年轻妈妈撞倒老太太(图)
发表于:2013/10/10 [ 阅 562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晚报
事发后驾车逃逸,太原交警4小时找到肇事者 女子被罚款2000元记12分,并行政拘留7日 10月6日晚,年轻妈妈韩某将一岁多的宝宝放在副驾驶座上开车回家,路上,韩某分心看了看宝宝,谁知却撞上了准备过马路的老太太。然而,她没有将受伤的老人送往医院,却选择了驾车逃逸。 10月9日,记者从太原市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获悉,由于肇事逃逸,韩某不仅被罚款2000元记12分,还将面临7日的行政拘留。 无牌车撞倒老人扬长而去 10月6日晚7时许,省城大同路林场门前,65岁的王阿姨下了公交车,准备过马路回家。刚走出没几步,一辆银色轿车突然由南向北开过来,将她撞倒在地。所幸的是,王阿姨倒在了车的右边,避免了更大的损伤。 这一幕,正好被骑电动车的崔女士看到。她当即停下车,准备看看是否需要帮忙。这时,只见司机打开车门走下来,驾车的是一名年轻女子,不到30岁。女子上前跟老人说了两句话便又回到车上,崔女士以为其要报警或者带老人去医院,谁知女子上车后竟然一踩油门跑了。见此情景,崔女士赶紧拿出手机报了警。刚刚处理完一起事故的尖草坪二大队事故民警张官威正准备回大队,接到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很快便赶到现场,此时王阿姨已经被救护车拉走。 崔女士向张官威讲述了当时的情况。由于对车辆不熟悉,崔女士只知道对方开的车是银色的,没有挂车牌,却无法提供准确车型,只说“既像轿车又像面包车。” 张官威知道附近有一辆本田4S店,便带崔女士去找有没有接近的车型。看了一圈后,崔女士指着本田飞度的样子说很接近,但又不太像。这时,事故中队中队长张治国也赶到现场,协助查找肇事车的线索。 热心路人提供线索 正在民警为无法确定肇事车型而着急的时候,私家车主闫先生主动拨打122,称自己知道肇事车的情况。 原来,当时闫先生驾车也在大同路上行驶,并且就在肇事车的后面。出事后,他还跟着这辆车开了一段,直到对方在大同路森林公园路口闯红灯左拐后,闫先生担心自己闯红灯被罚才跟丢了。不过,对车颇有研究的闫先生非常肯定地告诉民警,肇事车是一辆银色的尼桑骊威,而且车后窗没有雨刮,可以断定是普通款。同时,他还记下了肇事车的其他特征——没有贴太阳膜,右侧后视镜也断裂了,仅剩下一根电线连着。 这些线索对民警来说太重要了。首先确定了肇事车的车型,其次锁定了逃逸的方向。民警立即在车辆逃逸方向进行排查。考虑到女司机发生事故后的心理,民警认定她应该不会跑远,应该就在附近。但是由于范围太大,查找一个多小时也没有结果。 正在一筹莫展的时候,民警发现王阿姨的家属比较多,便想到了让家属帮忙。家属、民警十余人,每人一把手电筒,顺着肇事车辆逃逸的方向,在附近的兴龙苑、翠馨园、滨河城、新村、赵庄村、古城村等挨个排查。 4小时后找到肇事司机 为什么要这么着急找到肇事车呢?民警解释,肇事车没有挂车牌,而且车损不严重,稍一耽误可能就会导致证据消失,到时候再找到这辆车可就难了。 当晚10时许,民警终于在翠馨园小区一栋居民楼下的角落里,发现了一辆可疑的银色骊威车。经过痕迹比对,确认这辆车正是肇事车。张治国和张官威分析,肇事司机应该就在附近居住,于是逐门逐户查找。这时,张官威注意到二楼一户人家非常奇怪,按门铃没人开门,灯也黑着,可窗口总有人向下张望。既然有人为什么不开门,而且非常关心民警的举动,肇事司机极有可能就住在这里。 民警不动声色,打电话叫拖车前来将肇事车拖走。这时,一位中年女人下楼找到民警,承认肇事车是她家的车,而肇事司机正是她女儿。此时,已是晚上11时,在车祸发生4小时后,民警将肇事车辆和司机找到。 27岁的韩某告诉民警,开车时自己一岁多的宝宝坐在副驾驶座上,她分心看了看孩子,没想到就将老人撞倒了。当时,她下车询问老人“要紧不要紧?用不用去医院?”可当老人告诉她“胳膊疼得厉害,动不了”时,她有些害怕,一念之差便开车跑了。 民警告诉记者,肇事逃逸未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记12分,同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考虑到韩某还有一岁多的孩子,最终警方对其处以7日行政拘留。 本报记者 杨晶 通讯员 杨杰 ○提醒 这些错误千万别犯 这起事故中,韩某先是让一岁多的孩子单独坐在副驾驶座上,之后肇事逃逸,民警提醒这些行为都是非常危险的,驾驶员千万要当心。尽管在我国关于道路交通的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儿童不能坐在副驾驶座上,但是大部分汽车在说明书上都会标明:12周岁以下(或1.4米以下)的儿童不宜坐在前排。因为副驾驶座是汽车中最危险的位置,当车祸发生时,孩子往往会受到伤害。由于孩子爱动爱玩的天性,会影响到司机驾驶。如果韩女士将孩子放置在后排的儿童安全座椅上,或许就能避免事故发生。 同时,交警部门也提醒市民,发生事故后千万不要跑,即使当时跑了也无法最终逃脱法律的制裁。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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