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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查处一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发表于:2022/10/12 [ 阅 212 次 ]
10月11日,侯马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查处一起宾馆旅店未扫场所码,违规接待来自风险地区旅客住宿的案件。

经调查,10月5日,侯马市建工路悦居旅店(非集中隔离酒店,非健康驿站酒店)经营者石某某,违反侯马市疫情防控规定,擅自接待来自风险地区按照防控政策清单需要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的五名旅客住宿,且不向主管部门和所属乡(办)报告,给我市疫情防控带来较大风险。同时该旅店不严格执行场所码“凡进必扫”的规定,还存在多人进店未扫码的情况。

悦居旅店石某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违反侯马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侯马市公安局五一路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做出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

警 方 提 醒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相关经营主体认真落实防疫举措,严格执行进店查验双码、扫场所码等防控要求,做到逢进必检、凡进必扫,不漏一人,如发现中高风险地区人员,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共同构筑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防控共同体,一起守护来之不易的防疫成果。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置。

单位或市场主体未按照疫情防控责任要求,落实扫码亮码、体温检测、无码人员登记、设施清洁消毒的;单位或市场主体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指使、教唆员工违反疫情防控要求,逃避扫码登记、健康信息核查或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侯马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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