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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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县王乃香故意杀人一案“调解撤诉”结案
发表于:2011/9/17 [ 阅 797 次 ]
本报讯 (程培青) 近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乃香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宣判,法院分别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刑事裁定书,确认由被告人王乃香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万元,裁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这起前后补充侦查6次、跨越5年、对同一份书证鉴定4次、历经了两级法院3次审理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句号。 被告人王乃香与被害人张小兰系婆媳,二人因日常琐事关系不睦。2006年7月1日下午3时许,王乃香做熟饭后给家人盛好放于灶台上,张小兰吃完后中毒身亡。次日晚,临县公安局以王乃香涉嫌投毒杀人将其刑事拘留,之后王交代了投毒杀害张小兰的犯罪事实。蹊跷的是,7月2日上午,王乃香的丈夫王希斌被人发现在自家地里自杀身亡,在死亡现场提取的白色塑料瓶盖经鉴定所含成分与张小兰所中之毒相同,随后亲属在家中发现一个写有“事是我办的我走了希斌”的药盒,经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多次鉴定,药盒上的字迹系王希斌本人书写。2006年8月起,王乃香开始****之前的有罪供述,否认投毒杀人,理由是害怕公安人员殴打胡说的。 2007年,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乃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乃香不服,上诉于省高院。省高院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现有证据单调片面,难以形成证据锁链,虽经多次补充侦查,但均未取得实质性突破,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凶手,被告人超期羁押。在这种情况下,主审法官抓住被告人之子电话询问案件进展、流露出民事调解愿望的契机,向分管院长汇报请示,果断调整办案思路�制定出一面力争调解、一面争取检察机关撤诉的“双管齐下”的工作思路,找准该案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的切入点,用亲情的亲和力感召双方当事人,同时对现行死刑政策、证据规则耐心地加以解释说明。经过两天艰苦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由被告人王乃香自愿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5.5万元。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同时与检察机关“以证据为平台”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了共识,检察机关决定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 【来源:三晋都市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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