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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交警:治理违章停车怪相丛生
发表于:2013/2/7 [ 阅 663 次 ]

近年来,临汾市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因市区停车位有限,导致乱停乱放现象时有发生,对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带来一定的压力。特别是临近年关,随着进城购物流的到来,违章停车现象更是日益凸显。

连日来,在临汾市区不时可以看到,交警部门对违停车辆采取拖车的处置办法,以疏导交通,遏制违停违放。

但是,随着黄河新闻网记者的进一步调查了解发现,交警清障时存在:利益寻租、转嫁职权,给广大车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清除违停车辆“挑肥拣瘦”、横冲直撞,反而对交通畅行带来更大的阻碍等状况。可谓怪象丛生,怪相连连。

浮山县的郭先生,3日下午来临汾第二医院办事,所驾驶的吉利牌车临时停放在广场南侧,“当时,这里一排停的都是车。”办完事出来后,发现唯独自己的车不见了,地面上写有交警告知:车拖走,到交警北城大队处理。

4日上午,郭先生来到临汾交警北城大队处理大厅,北城交警开具一份罚款200元罚单和一份停车场放车单。郭师傅在临汾市平阳大桥西一家名叫“宏安”的停车场,找到了自己的吉利车,向停车场出示放车单后被索取交300元拖车费和50元停车费,后交钱把车开走,350元没有收到交警部门或停车场的任何收据。郭师傅不清楚,违章停车处罚是20至200元,临汾交警为何要按最高限200元,罚就罚吧,好歹200元也进了国库,但那350元又是装进谁的腰包里了呢?拖车费不是国家已经取消了么?

执行清障任务的是交警部门,临时停车场应由交警执法部门指定,“宏安”停车场应该只能收停车费而无权、无理由收取拖车费。

郭先生说:如果自己停错了车,由正规的部门对自己进行处罚,而300元的拖车费稀里糊涂的就不见了,这样的事情给人一种交警和停车场一起联合起来私自收取罚款的感觉。

“有的人把车在路边停了几分钟就被拖走,交警不停的拖车,停车场不停的收钱,这些人太可恶了,给老百姓下套。”在停车场,一位也是前来领车的先生说。

其实,这是典型的权力部门的利益寻租,和变相的国家行政执法权利的转嫁转移。根据现行相关规定,交通警察清障拖车不得收取拖车费。临汾交警部门当然明白,自己收费就是执法犯法,只好把本该交警部门承担的拖车费,默许由与拖车作业毫不相干的“宏安”停车场变相“收黑、黑收”了。

另据了解,该“宏安”停车场属非法经营,并没有任何经营资质,不知临汾交警何以选择“宏安”,且能与其如此“默契”合作。

在临汾市区广宣街市医院门口两侧非机动车道上,各县市前来就医的违停车辆常年爆满。临汾交警部门近期开展的治理违停清障行动,将该处作为重点治理处。

2月4日上午9时许,市医院门口同时驶来三台清障车,其中一辆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清障车,绕过一辆尼桑牌轿车把后边紧挨的QQ车拖上车厢,逆行掉头后又牵引了另一辆面包车后离去。

调头、逆行、左穿右插,三台清障车在百米距离内,同时各自作业,先后拖走六台违停车,一时间,给本就拥挤的交通环境更显拥堵。但,刚拖走空下来的空位,稍停又有其他车辆停入。

市医院门口,一位在此多年经营存放自行车生意的师傅说:临汾就这么一个最好的医院,看病的人多,路两边的车那一天也是停的满满的。警察最近这几天开始拖车,但是,你也看见了,你前边拖,他后边放,拖车只能让老百姓多花钱,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你能拖完?他们还仅挑不值钱的车拖,知道这些人没啥本事,把你拖走了你也不会、不敢找麻烦,我见多了,好车和好牌子的车他们不敢。

违章停车,阻碍交通,理当拖走,但一些并不影响交通畅行的路段,只是该处没有划停车线,所停车辆也要惨遭被拖的惨剧。在平阳广场南侧东头和车站西街胜利信用社门口,一排均停有数十辆车,停车环境一模一样,但该路段并没有全线划上停车位。

4日上午10点左右,在平阳广场南侧,郭师傅吉利车被拖走的位置,记者看到仍有多辆车停在此处。稍停,交警清障车“挑选”了一辆运城牌照的面包车拖走。

在车站西街胜利信用社门口记者看到,地上用白粉笔写有多条交警拖车后的告知留言,有字迹清晰新写的,有字迹模糊以前写的。信用社保安说;近段时间经常来拖,一次拖俩。其实这里路宽,不影响交通。

交警工作,是划停车线方便还是拖车方便?群众生活,是划停车线有利还是拖车有利?和谐理念,是划停车线还是拖车更符合?

4日上午,黄河新闻网记者来到交警管理辖区——临汾交警北城大队了解情况,该大队主要负责人借故婉拒。

至于,临汾交警是如何部署清障拖车工作的,与其配合工作的“宏安”停车场是谁来指定的,谁授权给其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拖车费的,及拖车清障环节中出现的诸多不可思议怪相等等切身关系群众利益,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请继续关注黄河新闻网记者的后续调查报道。

黄河新闻网记者 乔坤 杨忠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来源: 黄河新闻网临汾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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