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上午9时,《法制日报》记者就金浩茶油被传致癌物质“苯并芘”超标6倍一事,前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采访时,被要求填写《新闻媒体采访申请表》,等待相关处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等各级层层审批。(9月7日《法制日报》)
在公共舆论的穷追猛打之下,纷扰近一个月的湖南金浩茶油含致癌物“苯并芘”超标事件,终于盖棺论定,真相大白。金浩公司也从极力否认、称是“遭对手恶意造谣”到公开致歉、产品下架、表态赔偿,态度发生180度大逆转。至此,与其一起疲于应对事态的湖南省质监局,也不那么光彩地曝露于公众的视野——事前早知问题却隐瞒数月,事中“及时”发布包括金浩茶油产品合格的质监抽检结果公告,事后更被曝出曾经“层层审批记者采访”,其公信力于民众心中已是大打折扣。
湖南省质监局如此苦心
“护犊”,自然激发人们若干想象。但抛却官商勾结可能,止于维稳及亲商二事计议,其做法也自是符合“常理”,换作其他省份的质监部门,怕是仍会沿袭同样路数。要知道,目前年产值11亿元的金浩茶油公司,不但是当地政府重点扶持企业,更有“于2012年前实现上市”的宏伟目标。但即便如此,行政机关是否就有权以“层层审批”限制记者的采访权利?于现今新闻采访活动时遭阻挠的普遍现实下,这确是一个值得追问的命题。
严格说来,新闻采访权是一项难以界定也本无需特别规定的权利。根据学者的研究,在国际范围的新闻传播学和媒介法著作中,也并无与中文“采访权”对应的词条。因为究其内涵实质,它乃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因此,湖南省质监局欲“层层审批”人为限制的,并不是什么记者的采访权,而是记者作为公民的知情权。根据我国2008年颁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负有特定义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只要不涉密等事项,不唯面对记者,对任何一个前来问询的公民,都只有公开的义务,而没有设限的权力;并且,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采访需审批”不但于理无据,而且事涉违法。
个中的道理不难明晰,这也原本仅该是常识。但于行政权力一枝独大的现实里,常识却一而再再而三被颠覆。不但媒体人左支右绌,既常碰壁而归,还须不时提防公权力的袭扰;就是普通公民欲求财政预算公开等,亦常常是望眼欲穿,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对于媒体报道的现实困境,有人寄望于吁请多年的《新闻法》尽快出台,但揆诸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常遭架空的尴尬现状,以及鲜见有涉嫌违法官员为此承担法律后果,真是再出部法律又徒奈其何。
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落地,要让公众有权获知政府如何运作、如何行使权力,绝非靠一两部法律的单兵突进就可期冀。这更需要社会制度的整体构架,民意表达才有可能彻底通畅。而其关键则在于,这些制度合力终将能形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衡。达致这样的局面,官员们或才不敢视记者视民众如草芥,媒体采访也才再不需要劳什子“审批”了。(来源山西晚报
评论员/王太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