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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监督的理性分析
发表于:2011/9/14 [ 阅 2186 次 ]

王蓓蓓

[摘 要]在我国,传统行政监督体制的失灵过早地将网络推向了监督和反腐的最前沿。正因为其早熟,人们对网络监督还存在许多误解,主要表现为无限夸大网络监督功能和极力贬损网络监督缺陷两大方面。为更有效地利用网络,我们应将网络监督定位为行政监督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和锻炼公民理性精神的公共场域,并借助于法律法规和网络自治等途径加以规范。
[关键词]网络监督;行政监督;理性分析
   在现代国家的政治建设中,网络科技的力量日益凸显。近年来,重庆钉子户事件、山西黑砖窑事件、华南虎照事件、南京天价烟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等都因网络曝光而使相关当事人受到法律制裁。在一波又一波网络媒体助推的网民行动中,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等新词汇应运而生。但无论是政府还是传统媒体、公民乃至网民对网络监督这一形式的态度却褒贬不一。网络监督的长远发展尚需人们以理性的态度审慎地予以分析对待。
          一、网络监督的缘起
现代社会,网络已常常嵌入进公众的日常生活,并成为部分公民主要的生活方式。《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9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3.84亿人,占总人口中的28.9%。在此背景下,公民运用网络来对政府行政予以监督似乎再正常不过。但需要进一步关注的是,统计意义上的网民是指“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这与公民普通的现实生活尚难以相提并论。从这个角度来说,网络监督被如此追捧和热衷就稍显不正常。那么,网络监督何以在人们的观念中超越了其现实情境下可能的价值和地位?笔者认为,传统行政监督机制的失灵是人们热衷于网络监督的主要原因。
1.       传统行政监督方式中公民监督的成本过高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包括政党、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公共舆论及人民群众在内的立体式行政监督网络,但由于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备、监督力量的分散、监督主体的非独立性和能力不足等诸多因素,行政监督并未能发挥理想效果。而理论上本应担当重要角色的社会公民却因体制掣肘削弱了其应有的价值。公民实施监督的繁琐程序、举证材料搜集的高难度、受理机关的相互推诿、处理效率的低下与低回应性,使公民为此要付出相当的代价,包括时间、金钱以及社会成本等。正是高额的监督成本让许多公民望而却步。而网络的便捷和廉价,恰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通过网络的呼吁,原先由当事人付出的时间、金钱等成本现在却由那些自觉或不自觉地予以关注的热心网民分担了。网民关注的同时还放大了事件本身的意义,扩大了其影响面,使监督更有可能朝着有利于公民的方向进行。
2.       传统行政监督方式中公民监督的风险过大
尽管立体式的行政监督网络为公民监督提供了多样化渠道,但并未因此提高公民监督的有效性,反而弱化了监督必须的保密原则。这是因为公民举报往往会因层层批转而使举报材料最终传到被举报人手中或因信息泄露被其所知。由此导致的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不仅大大挫伤其积极性,更对举报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与此相对,网络的隐蔽性恰恰降低了公民监督的风险。通过匿名注册网络论坛,甚至注册域名,发布所掌握材料,借助于网民的自发评议,将之推上舆论的风口浪尖,从而给政府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最终促成问题的成功解决。在此过程中,由于受公众关注度高,被监督或被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顾虑和难度就会加大,从而减少了监督的风险,避免出现传统监督机制中腐败分子得到应有惩罚的同时举报人也落到财尽、物尽的局面。
3.       公民对传统监督体制的不信任
尽管政府通过持续的自身变革来调节权力与权利的边界,优化行政权力行使,改善政府与公民关系,但少部分政府官员的不当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被放大后却大大抵消了政府的积极努力。频发的群体性事件和难以消解的专业上访户从侧面反映出公民监督和举报尚难以通过既定的体制内监督通道得到有效疏通。公民监督体验的屡次失败更验证了社会流言,从而加深了公民对政府不信任的印记。此外,作为公民权利最后救济途径的司法体制由于其独立性广受质疑,也未能获得公民的充分信任。与之相对,由于网络更具透明性,通过网络监督方式引起政府处置所形成的结果往往都要经过无数网民的严格审查和检验。这种无形压力导致政府的处置结果往往更具可信度。
正是由于公民对传统行政监督体制逐步丧失了信心,公民才转而将现实中并不能顺畅解决的问题通过网络这一新兴方式来碰碰运气。而网络监督的成功案例恰好给无数面临监督困境的公民树立了样板,进而形成固定模式,并最终群起仿效之。这种因不健全的传统监督机制而引发的网络监督热潮,过早地催熟了初生的网络,也因此形成了公众对网络监督的认识误区。
二、网络监督的认识误区
1.       无限夸大网络监督功能
其一,超越网络监督而走向现实执法的倾向。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网友广泛质疑警方认定李荞明是在看守所监区内玩“躲猫猫”游戏而意外撞墙致死的说法。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筹划成立网民调查团赴晋宁展开调查,后却因公安局、检察院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拒绝会见而草率收场。尽管网友质疑网民调查团调查过程如“走秀”,法律界人士却也提出组织网友进入看守所调查,从形式上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有以权代法的嫌疑”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民意僭越法律的可能。上海莲花楼倒塌事件后也曾一度出现类似情况。政治学中极力避免的“多数人暴政”似乎因此有走向现实的可能。
其二,以虚拟空间的网络监督代替现实空间的实体监督倾向。虽然我国传统行政监督体制存在诸多弊端,但并非一无是处,实际上仍在发挥着中坚作用。而公民在现实中一旦监督或举报受挫就转向网络或从最初就依赖网络,寄希望于网络来解决所有现实中不能解决的问题,这恰恰不仅不能带来预期结果,反而同样可能会落得无人问津的境地。因为网民的力量和热情都是有限的,当无限的现实问题呈现到网络中时,被关注和处理的往往仅是少数。因此,那种认为通过网络和网民就能非常完美地实现行政监督的观点是不现实的。
2.       极力贬损网络监督缺陷
其一,对网络监督贴上“阴谋论”的标签。这是部分被监督官员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主要方式。在网民将其掌握的部分官员不当言行或腐败行为公之于众时,由于所涉官员不能以传统的方式予以反击,而且难以排查到具体的消息散布者,因而习惯于运用传统行政中的敌我思维模式借助于“反党”、“反政府”的高压态势来诋毁监督者,希望借此将其吓退。如远在上海工作的青年王帅因在网上揭发家乡土地被当地政府以非法的“以租代征”方式和超低价大量征用一事,被河南灵宝政府的某些官员追查其诽谤政府之罪。
其二,认为网民不足以代表民意。在网络监督的研究中,有不少学者认为,由于网民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不高且其结构与人口结构也相差较大,特别是“网络的主体是思想活跃却不无偏激的年轻人”,“网络民意也只是部分人的民意。”实际上,尽管网络是虚拟的空间,但这一表象背后却是一个个具体实在的人,是一个个对于国家大事有着自己想法的公民,他们是人民群众的重要分支,他们的言论也应是民意的重要部分。因而,我们并不能以统计意义或结构意义上的代表来驳斥网络舆论是民意反映的事实。
其三,认为网络监督会严重侵犯官员隐私。网络监督的特性在于其调动广大网民来推动特定事件的处理,其间势必涉及证据和相关信息的获取。网民的机器引擎搜索之外借助于人肉搜索也是了解当事人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从已经发生的网络监督案例看,实际上并未有侵犯官员隐私而引发的民事诉讼,而借助于网络曝光的所谓“隐私”恰恰是被监督者的工作履历、个人财产以及配偶和子女的工作情况等最基本的信息。网民的行为恰恰是弥补了当前政府官员财产和信息公开制度缺失的缺憾。而真正侵犯官员隐私的网络非法行为还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追踪而诉诸法律予以补救。
其四,认为网络监督会放大网民的非理性行为。在层出不穷的网络监督中,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离散性、匿名性、自动性,各种理性和非理性的声音往往借助于某一公共网络事件喷薄而出,从而形成泥沙俱下的局面,其中还不乏谩骂、侮辱、诋毁和造谣。但是否就可据此否定网络监督?实则不然。尽管这些负面的声音“具有偏激性、夸大性、煽动性、攻击性、混淆视听,让人真假难辨”,会弱化网络监督的功能,但在没有任何压力促使下的网民自发的言行却不能与所谓的“大字报”相提并论。某种程度上,它们是民众心声的写照,是其在现实生活所见、所思、所想、所悟的另一种反映形式——这种形式既可能与网民在现实生活中的言行一致,也可能是其情绪的发泄。所谓的非理性实则暗含理性无奈的选择。
三、网络监督的未来发展方向
对网络监督的夸大或贬损也正是由于网络作为新生事物的发展还不成熟、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社会理性贫乏以及官员对权力的本能守护和对监督的不适应等因素造成的。从这个角度说,网络监督的发展应该建立在理性认识其发展阶段和功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1.       将网络监督作为行政监督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
网络监督在当下引起热议,一方面是公众惊讶于其一鸣惊人的巨大威力;另一方面也因其鱼龙混杂,尚不规范。因而,对网络监督的基本价值进行合理定位在当前就显得尤为必要。对此,首先,需要澄清地是,网络监督的功能并不在于其引领网民从网络评论走向现实执法,当然也不仅仅止于信息传播,“下情上达”、“民情普达”的作用理应得到有力呈现。其次,从网络监督的诸多案例来看,其监督效能并不能单独体现,也就是说,网络监督具有依附性,它需要与传统行政监督体制进行对接后才能发挥其最大效果。因此,唯有将网络监督纳入既定的行政监督体系,将之与现有监督资源进行整合才能最终体现其最大价值,也才能保持网络监督的活力和号召力,同时还能以此促进解决传统行政监督机制运转不灵的老毛病。从这个角度来说,我国传统行政监督体制中起主要作用的政党、立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都必须进一步加大网络建设力度,建立并打通与相关反腐网站和论坛的通道,及时核实、筛选、甄别有效信息,并通过虚拟网络和现实生活发布处理结果,从而实现行政监督硬件和软件的共同提高。而要真正提高监督效能,深入推进相关制度建设仍不可或缺,主要体现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官员财产公示制度。
2.       把网络监督作为锻炼公民理性精神的公共场域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非理性一直被认为是网络监督的软肋。但人类历史中并没有哪个国家和社会的公民能全然以理性的态度和参与公共生活。既然在现实生活中无法排除非理性行为,何以在虚拟空间就一定要完全遵循理性行为?因而,有效拓展网络功能,发挥网络监督作用,就不能仅看到其阴暗面,而要捕捉并放大其积极面,也即积极引导并扩大理性的声音和影响力,让理性的声音淹没非理性。网络应该成为公民锻炼理性精神的重要公共场所。网络的即时性和互动型,不仅有利于公民自由开放地交流,而且其民主性、开放性、包容性更能训练公民以理性的态度和思维认识社会,平等地对待与自己观点相左的其他公民。非理性并不会随着法律的出台或政府官员的意志消失,它只会在公民的持续对话、辩论、碰撞中消退。网络监督中对公共事务的辩论恰恰是公民公共理性精神成长的重要手段。
3.       以法律法规和网络自治相结合来规范网络监督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其实并无二致。现实社会的有序得益于繁冗的法律和社会规范体系,网络社会的无序恰恰是由于法律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缺失。因而,发挥网络监督的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同时推进网络自治。这里的制度建设主要指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本身的特定决定了制度约束力的有限性,唯有借助于网络自治形式的网络社区建设来规范网络监督,才可以避免网络的无序性带来的弊端。这是因为,在网络诞生之初,网民大多作为虚拟的、原子式的个人存在,因而其行为大多难以受到有效约束,但网络监督的鼓励和推广可以把网民凝聚到一起去共同探讨某一公共事务,在持久的对话和辩论中,网民可以相互结识,从虚拟的交往转变为真实的、具有丰富情感的社区交往,从而在网络空间中也完成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进化。作为一个网络社会人,网民自然要在发表言论和行动前理性思考,这就避免了网络监督可能导致的无序状态。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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