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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挖大树被判缓刑
发表于:2014/1/7 [ 阅 535 次 ]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农民报  
 

本报讯 (记者 崔如意)近日,徐某某、李某刚和李某洋因盗挖大树被认定为盗窃罪,由临汾市尧都区法院依法判决。


徐某某是吉县屯里镇人。于2012年9月14日和15日,在乡宁县台头镇东沟梁国有林场内盗挖两棵油松大树(共计立木蓄积1.03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2万元)。9月15日徐某某伙同李某刚和李某洋 (二李均为吉县屯里镇人)将两棵盗挖的油松大树贩运至山东泰安。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接到举报后,于16日凌晨3点在驶往高速公路途中将他们查获。


日前,尧都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李某刚和李某洋有期徒刑各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各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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